目前,平阳县检察院已受理审查该起故意杀人案,而“全村村民联名为他母亲请愿,希望法律能从轻判决”。
身为儿子,却逼得母亲要走上绝路,没想到最后误喝了母亲准备自杀的农药而死亡,看上去简直就是“咎由自取、死有余辜”,但母亲却要因此而负刑事责任,这当然让有正义感的人们感到伤心。但是,事情既然已经发生,就应当按照法律来办事,阿宝的母亲算不算犯罪、该不该承担刑事责任,应当回归到法律上来。
首先,按照报道所说,阿宝是在“再次逼母亲要钱,他母亲被逼无奈时,把存在家里多年前就想自杀的农药呋喃丹倒在碗里想自杀,没想到被阿宝误以为是好吃的补品喝下后酿成悲剧”。
如果报道属实,阿宝的母亲就根本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能说是一个意外事件,最多可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因为她根本就没有故意杀害阿宝的主观意图。因此,案件到底如何定性,尚须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真相。
其次,从报道可以看出,阿宝从小到大一直是好吃懒做,经常殴打家人。此次事发前,他就要求母亲给他10000元钱,如果没有的话,就把家里房子卖掉,否则就叫母亲去死。如果事情属实的话,可见阿宝本身具有重大过错,他母亲无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再次,报道称村支书林先生反映阿宝的母亲也是“有点傻的人”,有时讲话也讲不清楚,有一年村里组织妇女们到外地去旅游,结果阿宝母亲自己走丢了,“连队伍都跟不住”。所以,有关部门在对阿宝的母亲提起公诉前,要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经鉴定她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则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我们回到全村村民联名为阿宝母亲请愿,希望能得到法律从轻判决这一事件上来。通常而言,联名信一般会反映两点内容,一是反映平时被害人一贯的作风,说明其本身具有重大过错,二是反映公众对案件的看法,认为被告人情有可原。这种联名信一般出现在平时行为不端的被害人被家里的亲人“太义灭亲”的时候。有人指责这种联名信会干扰司法,笔者却认为这种联名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地的民意,司法机关可以以此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参考。
不过,司法机关在处理时要特别慎重,必须找到联名信中的人具体来讲述被害人有那些重大过错,才更具有证明力,如果仅仅是在联名信上签个名字、按个手印,却对案情说不出明确的看法,就不能据此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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