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刘某,37岁,山阴县人。2014年12月初,刘某看到自家地里种的苜蓿草被羊吃掉了,十分生气,于是开始打听在其地附近放羊的本村的几名羊倌。之后,刘某在山阴县马邑道巷口一家农药门市买了一瓶“甲拌磷”农药。刘某将玉米颗粒用该农药浸泡后撒放在地里。
2015年1月9日14时30分许,羊倌司某放养的羊群经过该地时,25只绵羊吃了撒放的玉米颗粒死亡。经鉴定,从送检的可疑死亡羊胃内容物、刘某田地里的可疑玉米颗粒,以及在刘某家中提取到的可疑农药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经山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死亡的25只绵羊价格为31780元。
案发后,刘某家属与司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刘某家属赔偿受害人司某损失4.5万元。目前,已履行完毕,司某对刘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刘某从轻处理。一审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刘某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原判有期徒刑三年错误,量刑畸重。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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