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普遍重视制度保障。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均通过立法,明确农民的地位、教育培训实施机构、教育培训重点、发展模式等,强化责任与义务、经费投入等制度。如美国1862年颁布的《莫里尔法》以及由此派生的一系列法案,对农民职业化、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等提供了法律保障;加拿大推行“绿色证书”制度,不获得绿色证书就不能成为农民,不能继承或购买农场。
第二,普遍重视资格准入。受农业产业最终产品性、土地资源稀缺性影响,政府通过农民职业资格准入、扶持协会组织等方式促进农民职业化。如法国政府建立多种培训机构,规定农民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只有取得教育合格证书后,才具有经营农业的资格并且能享受国家的优惠贷款及补贴;德国建立完善的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制度;英国的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农业职业培训证书和技术教育证书两大系列,以确保宝贵的农业资源让高素质的农民来使用和经营。
第三,普遍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农民教育培训经费投入以政府资金为主,比如英国农民培训经费70%由政府承担。构建完善的体系,比如法国、日本等整合多种资源构建农业教育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教育培训需求;德国、韩国等农民教育培训强调政府与非政府部门合作,体现出政府、企业和个人联合供给、共同支撑的特征。
第四,普遍重视持证农民的政策扶持。给予持证农民政策扶持和优惠,提高农民的积极性。日本政府多种政策性补贴资金以及贷款优惠政策向“认定农业者”倾斜。美国、法国资助支持务农者创业。韩国对新村运动中先进人物典型制定“奖勤”政策。
第五,普遍重视青年农民发展。为确保农业发展后继有人,美国提出“新农民和农场主发展计划”,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新设了“青年农民计划”,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赞助青年农民的安置和培训。
我们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这些制度进行改良和饮用,相比将会使我国农民职业化进程少走不少弯路,对于我国的农业高速发展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