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少农民朋友在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时,常将几种农药混在一起施用,如果混用不当,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还极易使农作物产生药害、增加用药成本、造成人畜伤亡等事故。中国农药网小编将注意事项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1)混用品种之间不产生不良化学反应(如水解、碱解、酸解等),保证正常药效或增效,也不影响药效的物理性状。例如,多数有机磷杀虫剂不能与波尔多液、石硫合剂等混用,粉剂不能与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混用。
(2)不同农药品种混用后,不能使作物产生药害。例如有机磷杀虫剂于敌稗混用后,会使水稻产生药害;波尔多液与石硫合剂混用后,易使作物产生药害。不能破坏药剂的药理性能,两种乳油混用,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湿润性。两种可湿性粉剂混用,则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悬浮率及湿润性、展着性能。这不仅是发挥药效的条件,也可防止因物理性能变化而失效、减效或产生药害。
(3)农药混用后,不增加毒性,保证对人、畜安全。
(4)混用要合理。包括品种间搭配合理,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杂草,单用拿捕净、盖草能即可防除,再用两者混配,虽然从药剂稳定性上可行,但属于混配不合理,既不增效,也不扩大防治范围,混用没有必要。成本合理,农药混用是为了省工省时,提高经济效益。如制成混剂后,追加成本很大,是不允许的。
(5)注意农药品种间的拮抗作用,保证混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