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谢姓堂兄弟被控在胡椒粉加入工业用碳酸镁,获判无罪确定。检察总长以判决违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判决见解不当,今天撤销一二审判决中违背法令的判决理由。
最高法院表示,一二审判决见解不当,因此将违背法令的判决理由撤销,但刑事诉讼法规定,非常上诉的不利结果不及于被告,亦即被告无罪确定不受影响。
最高法院指出,本案非常上诉无法让被告遭改判有罪,但事关法律原则重要性,因此透过撤销违背法令的判决理由,再次重申食品添加物要以人能食用为原则。
全案起于民国103年间,彰化县卫生局发现谢姓堂兄弟向林姓原料业者购买工业级碳酸镁,掺入胡椒粉、胡椒盐等产品以防受潮。彰化地检署查出产品中砷和铁含量超标,以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起诉谢等3人。
彰化地方法院一审认为,碳酸镁属于「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中准用的食品添加物,虽碳酸镁中有杂质,导致规格不符,但没构成搀伪及假冒混充,只能予以行政裁罚。
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审认为,食安法未将碳酸镁区分为工业用或非工业用,且被告并非以碳酸镁冒充胡椒粉,驳回上诉,维持无罪判决。
案经检察官上诉,最高法院认为,碳酸镁虽是正面表列的食品添加物,但不可供人食用者,均不可做为食品或添加于食品,不能给人吃的东西不可能会是合法添加物,工业用碳酸镁没有列入食品添加物的资格。
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只凭行政规则正面表列碳酸镁为合法添加物即判决无罪,非无可议,但受限于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只能驳回检察官上诉。
案件确定后,检察总长江惠民认为,本案碳酸镁已标明是供工业用,不能供食用,且砷含量高达6.4ppm,铁含量更高达477.6ppm,明显有害人体,碳酸镁虽是可添加物,但添加工业用明显违法,
最高法院认为,检察总长非常上诉有理由,且事涉法律原则重要性,因此撤销一二审判决中违背法令的判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