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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滨海区惠乐购粮油果蔬二店(曾燕)经营不合格韭菜被罚没款5101元

2018-12-11 22:04:47浏览:944评论:0 来源:大众网   
核心摘要:近日,潍坊滨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滨海经济开发区惠乐购粮油果蔬二店(曾燕)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量超过标准指标的韭菜案,被通报罚没款共计伍仟壹佰零壹元整(¥5101.00)。
      近日,潍坊滨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滨海经济开发区惠乐购粮油果蔬二店(曾燕)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量超过标准指标的韭菜案,被通报罚没款共计伍仟壹佰零壹元整(¥5101.00)。通报如下:
 
  当事人为滨海经济开发区惠乐购粮油果蔬二店(曾燕),注册号为370727610022100, 地址(住址)为滨海经济开发区达美水岸商铺22号108号。经营者为曾燕 。
 
  (违法事实)2018年9月4日,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检,经山东格林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滨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韭菜为散装称重的食用农产品,2018年9月4日从滨海经济开发区恩礼蔬菜粮油店购进该批次韭菜3kg,购进单价3元/kg,以4元/kg价格公开销售。抽检时抽样1kg,剩余2kg未销售。销售所得4元。货值金额10元,违法所得1元。
 
  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抽检批次韭菜的有效的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等证明文件。
 
  (证据列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曾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18年9月4日抽样单证明韭菜抽检时的情况;
 
  3.2018年9月25日的检验结果告知书证明当事人收到了《检验报告》;
 
  4.编号为山格检字(SP)第S18090074号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韭菜不合格;
 
  5.2018年9月2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的韭菜已销售完;
 
  6.2018年10月12日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复检要求,销售韭菜的数量、货值及违法所得;
 
  7.当事人提供的韭菜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尽到了部分索证索票义务。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自由裁量)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较小,除抽检外并未售出给消费者,社会危害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予以减轻处罚。
 
  我局最终决定对当事人:
 
  1.处罚款伍仟壹佰元整(¥5100);
 
  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整(¥1.00);
 
  罚没款共计伍仟壹佰零壹元整(¥5101.00)。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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