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民企“身份门”法律要亮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瞿长福
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遭遇的种种“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说到底是拦在民企面前的“身份门”。如何打破这种“身份门”?近日,在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纷纷表态推出举措之际,司法部发出《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明确要求尽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民企公平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应当说,在各种保护促进民营企业良好发展的意见与要求中,公平良好的法治环境、完善有力的法律保障,是最有效、最有力、最长久的常规武器。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两个毫不动摇”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尽管如此,多年来民营企业身上总有一道有形无形的“身份门”,攻而不破,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法律保障的滞后、模糊、疲软。
比如,在有关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民营企业发展的核心环节,中央政策精神一直是鼓励支持、积极探索,要求切实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问题与困难。但是,具体到一些部门或地方,首先考虑的却是自身权力和利益。由于缺乏硬性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放的权就是不放,要么改换名目虚与委蛇,要么腾挪转换转移支付。有的明明是不愿担责、不敢负责、无所作为,却以冠冕堂皇的理由搪塞敷衍,或者高兴了就“热情服务”,不高兴就“严加监管”,随心所欲,任意伸缩。
有的大企业集团,巧妙地甚至毫不掩饰地利用垄断地位,明明是保护自身垄断利益而不敢、不愿大胆面对新的竞争者和后来者,却要编排种种高大上理由,寻找各种办法来影响或者改变有关部门决策,给其他竞争者设置非市场“禁令”,阻止妨碍公平的市场竞争。由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甚至缺失,使得中央政策要求的“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在实践中总是遭遇“肠梗阻”“拦路虎”,难以真正落实。
这些问题长期存在,既有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或者缺位等原因,使各种“不良行为”能够轻轻松松“开小差”“走岔道”,也有对中央政策精神理解偏差、对民营经济认识误差,以及在执行中跑偏走歪等原因。不过,根子还是思想解放不彻底,观念意识陈旧落后。由于思想解放不到位,行动中就会不由自主地对民营经济抵触、排斥,或者消极应付,无论在促进立法保护,还是在具体过程中的支持关心,骨子里的旧东西,都会不自觉地冒出来成为阻力。
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在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强化法律法规建设,以健全严格的法律法规保障,把党的方针政策、党章要求和宪法条文落实到位,使那些不愿意放权放手的“部门意识、机构意识、集团意识”失去自由解释、自行其是的发挥空间。这次司法部出台的《意见》,从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公平竞争、人身保护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干货”很多、力度很大,显示了为新时代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亮剑护航的决心。
为新时代民营经济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法律不能疲软,法律需要亮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