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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树椰汁外包装被同行抄袭生产上千箱饮料!索赔10万获法院支持

2018-12-12 17:03:26浏览:558评论:0 来源:南方都市报   
核心摘要:说到椰树椰汁,消费者第一时间想到可能是它的黑色罐身加红黄白三色字体的外包装设计。因有同行企业使用了与之近似的椰子汁饮料包装、装潢,椰树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并索赔10万元。
  说到椰树椰汁,消费者第一时间想到可能是它的黑色罐身加红黄白三色字体的外包装设计。因有同行企业使用了与之近似的椰子汁饮料包装、装潢,椰树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并索赔10万元。
 
  考虑到椰树公司生产的椰汁饮料的包装、装潢特有,知名度高,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椰树公司的索赔请求。
 
  椰树椰汁。
 
  工商局查获上千箱待售椰子汁,椰树诉同行不正当竞争
 
  2016年7月25日,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花都工商局”)在广州市花都区花果食品饮料厂(下称“花果厂”)进行检查时,查获了2400箱待售的“甘回味”果肉椰子汁及20箱“蓝伯特”生榨椰子汁饮料。据花都工商局于2016年10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花果厂于2016年6月开始在其生产的“蓝伯特”生榨椰子汁上使用被诉的包装、装潢。包装特征包括正面上方有红色梯形,并印有白色字体“生榨海南椰子”;中间是黄色长方形,里面含有一个蓝色U形,并印有黄色字体“椰汁”,在长方形底部印有白色字体“椰汁饮料饮用前请摇匀”;下方为椰子图案,右边有一杯椰汁,上面印有蓝色字体“海南特产”,左边有红底白字“生榨”。
 
  花都工商局认定花果厂就“甘回味”果肉椰子汁及“蓝伯特”生榨椰子汁饮料违法经营额共101246元,违法所得9953.81元。并确认,花果厂在未经椰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的椰子汁饮料的包装、装潢与椰树牌天然椰子汁构成近似,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并因此责令花果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对此,花果厂负责人陈×军表示,自开业截至查获,共生产“蓝伯特”生榨椰子汁饮料2900箱,共计50640罐,销售出50400罐。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是受海南维咖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维咖多公司”)委托,并将其销售给维咖多公司,再由维咖多公司向公众进行销售。
 
  之后,椰树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花果厂、陈×军、维咖多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10万元。
 
  一审判被告赔3万,椰树公司因数额过低继续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花果厂生产经营的被诉椰子汁饮料构成对椰树公司的知名品牌椰树牌椰汁的仿冒。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法院认为椰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也不足以证明花果厂因侵权所共同获得的具体利益。综合考虑花果厂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并结合涉案椰树牌椰汁的售价、椰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因素,酌情认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
 
  因认为判赔数额过低,椰树公司继续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法院未采信花都工商局关于花果厂违法所得的认定,认为,椰树公司生产的椰汁饮料特有包装、装潢的使用时间长、知名度高;花果厂作为一个专门生产植物蛋白饮料且经营时间长达十几年的工厂,应对同行业产品的包装、装潢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花果厂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已生产了大量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情节严重;再考虑椰树牌椰汁的价格、椰树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被诉侵权产品实际销售的数量等因素,索赔10万元并无不当。
 
  最后,法院判决花果厂、陈×军、维咖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万元。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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