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甘柴劣火》刷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此文章是否属于洗稿。
有观点认为,这篇文章引用了大量传统媒体的深度调查,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也有人提出,向公众发布的时事新闻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自媒体对传统媒体文章的二次传播并非照搬照抄,而是有独立思想及评论的二次传播。
随着全媒体时代来临,新闻版权纠纷此起彼伏。《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合理使用范围存争议
著作权法规定需改进
在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刘文杰看来,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是指那些不满足独创性要件的纯粹事实性消息,例如格式化的会议报道等。由于不具备作品构成要件,自然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相反,无论是写实的新闻报道还是虚构的文学作品,只要构成有独创性的表达,就可以作为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新闻作品的独创性尤其体现在作者的材料选择、遣词用句和谋篇布局等方面。”刘文杰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有些时事新闻是对事实性的单纯描述和报道,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范围。但有些时事新闻作品是深度型、深挖型的调查类时政新闻,需要耗费较高的创作成本,并非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其转载引用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并向其付费,即具有所谓的人身权、财产权。
“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作出了保护规定,但并未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由于二者在法律上未明确区分,则容易混同,从而造成合理使用范围过于宽泛,导致一些自媒体薅了传统媒体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的‘羊毛’。”朱巍说。
朱巍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进一步改进。“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已有相应补充,但司法解释、司法判例和法律条文之间仍有一定距离。希望法条能够进一步修改,明确时事新闻、时事新闻作品、新闻评论、夹叙夹议等各类形式的作品之间的边界及版权权利。”
刘文杰认为,虽然著作权法中有“时事新闻”这个概念,但是并没有给其下一个界定。而且,即使未来有可能在法律条文中对其予以界定,或许也不会给实务界带来很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