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行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5项罪名,中山市民政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少卿(曾任黄圃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被提起公诉。5月24日,此案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记者前往旁听。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对于检方指控的多重罪名以及涉及金额,刘少卿只承认受贿一事实,但对金额有异议,其余四罪均不认罪。此案未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刘少卿于2018年5月29日被中山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10日被逮捕。本案由中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卿涉嫌受贿罪、行贿罪移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中山市检察院依法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中山市检察院指控称,在涉嫌贪污罪上,2009年至2014年间,刘少卿利用担任中山市黄圃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合计3503.85万元。
公诉人称,在调查期间,刘少卿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案发后,家属代为退赃共计人民币2920.392131万元、港币0.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记者何生廷)
刘少卿简历
刘少卿,女,汉族,1964年9月出生,广东中山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9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任中山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982年10月至1989年1月任中山市黄圃镇财税所专管员;
1989年1月至1994年5月任中山市黄圃镇财经办会计;
1994年5月至1997年3月任中山市黄圃镇财贸财政办副主任;
1997年3月至2003年5月任中山市黄圃镇财经办主任;
2003年5月至2004年3月任中山市黄圃镇纪委委员、财政所所长;
2004年3月至2006年2月任中山市黄圃镇党委委员、财政所所长;
2006年2月至2011年7月任中山市黄圃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2011年7月至2011年11月任中山市黄圃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
2011年11月至2014年8月任中山市黄圃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14年8月至2018年5月任中山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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