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没有经济能力,却成立空壳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亲友以及通过亲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40余亿元,实际诈骗2.2亿余元。据人民网南昌3月3日消息,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样一起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和罚金。
法院查明,1991年出生的被告人陈某清与第二被告人陈某可系父子关系,与第三至第八被告人系亲戚或朋友关系。2015年3月,陈某清为归还前期借款,虚构从事银行“过桥”拆借业务,通过成立公司、借新还旧等手段,向亲友及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为扩大融资范围,陈某清在向第三至第八被告人吸收资金的同时,以提高利息为诱饵,授意他们利用各自社会关系为其非法融资。经鉴定,陈某清单独或伙同陈某可非法集资流量数额共计人民币4082163861余元,案发前归还本金及利息后,实际骗取数额227611113余元。
据陈某清供述,自己成立公司根本没有开展业务,其他的实体店也未盈利,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将所集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前期借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和巨额揽储费用,以及个人购买房产、豪车、高消费等挥霍。
2017年3月至2020年5月,陈某可参与非法融资流量数额共计362770694余元,案发前归还本金及利息后,实际诈骗数额111165224余元。
另查明,第三至第八被告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个人借款形式,通过各自的社会关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并将所非法募集的资金高息转借给陈某清使用,从中赚取巨额利息差,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所起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分别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八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人民网南昌